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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商场,大多都是以开放式的超市经营。商家采用这种国际通用的开放式经营模式对顾客来说当然是很受欢迎的,但事物往往很难两全其美,商场自愿选择采用这种开放的经营模式经营,同时也就意味着商家本身选择了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在商场打工的商场营业员那是不是就必须一定也要和商家一样,选择了这份工作,就一定要和商家一起承担商品丢失必须赔偿的风险呢?
最近在我市某一大型超市就发生了这么一宗劳资纠纷案件。
李芳是市区某大超市的一名营业员,已在该超市工作多年,一向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出过任何犯错纪录。前段时间的一天,她所当班的柜组不明原因地丢失了一件价值800多元的商品, 经超市商场多方查找也没有找出原因,最后超市商场的管理层决定要求李芳和商场各自一半承担商场的损失作为最终结果。
李芳不服,认为自己在当班时并无犯任何过错,都是按公司所指引的规章制度照章办事,所以,她不认为自己该负超市无故丢失商品的赔偿责任。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诉寻求帮助。
在劳动部门和援助律师的协助下,最后李芳被认定为无需为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参与了这场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援助律师认为这起案件,可分两种情况考虑处理。
一、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法院或劳动部门可以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每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参照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处理,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法院或相关的执法部门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件中,劳动者李芳所在的超市虽是在其当班期间丢失商物,但李并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的行为,所以,她不应承担超市丢失商品的经济赔偿。本文地址:http://www.0755law.org/post/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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